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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2-2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CX21430203569660035
《检验报告》编号:No:FC21110402-0004)
样品名称:原味瓜子
生产日期/批号:2021-10-27批次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标准值:≤0.80
实测值:1.0。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万福龙食品超市(廖忠萍)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枫溪苑小区16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从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的芜湖市龙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5KG“原味瓜子”(20211027批次)散装食品,购进价22元/KG,购货款共计110元。芦淞区万福龙食品超市(廖忠萍)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批次“原味瓜子”(20221019批次)散装食品已销售1.9KG,销售额共计53.2元,剩余3.1KG已责令下架。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4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过程中保存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事人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原味瓜子”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