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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2-23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430203569930033
《检验报告》编号:NO:湘ZX(检)(2022)第(2-48-028)号
样品名称:直线椒
生产日期/批号:2022-05-11
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0.05mg/kg
实测值:0.52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傣宜食品仓储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石宋西路168号丰园小区4号商住楼101号
承检机构:湖南正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从湖南益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直线椒”食用农产品,共购进 28公斤,购进价为2.85元/公斤,购货款80元。芦淞区傣宜食品仓储中心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抽检机构购买该批次“直线椒”3.642KG,购买金额18.21元,其余24.358KG已销售完毕,销售额共121.79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直线椒大镉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超量使用农药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本局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调查。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严重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直线椒”食用农产品,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补充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所规定的应予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将那就移送至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