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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28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 NCP22430203569933636
《检验报告》编号:湘ZX(检)(2022)第(2-48-365)号
样品名称:小米椒
规 格:85克/支
生产日期/批号:2022-10-10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0.05mg/kg
实测值:0.015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南方庭院农家菜(刘再扬)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道田村桐梓坡组刘再扬私宅
承检机构: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1月2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小米椒”的检验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复检。2022年12月27日,复检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 A2022-01-W200201),其中检验项目镉(以Cd计)的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19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抽检机构购买该批次“小米椒”(2022年10月10日购进批次)7.1斤,购买金额63.9元,其余0.9斤作为菜品配料加工给员工食用。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采购加工涉案批次“小米椒”食品原料,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种植环节土壤环境重金属超标。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2年12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采购时未完全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