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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18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430203569660001
《检验报告》编号: No:FC21102802-0001
样品名称:小米椒
生产日期/批号:2022-10-25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标准值:≤0.05
实测值:0.096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食在鲜铺餐厅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397号枫溪花园2栋107号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从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株醴路753号金世纪果品大市场地摊的流动摊贩购进了2.5公斤“小米椒”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购进价14元/KG。芦淞区食在鲜铺餐厅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抽检机构购买该批次“小米椒”1.5KG,购买金额21元,其余1KG作为食品原料已加工成菜品,菜品销售额共35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小米椒大镉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本局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