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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2-21浏览次数: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430200565831538GZ
《检验报告》编号:№: SP202211321
样品名称:筷子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标准值:不得检出
实测值:0.025mg/100cm²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大汉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希尔顿分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路8号
承检机构: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 :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提交《整改报告》并再次送检。2022年9月27日该校对该抽检批次筷子进行了重新检测,2022年10月10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GK2204323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未检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抽检批次餐具未严格按要求清洗。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使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