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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PJ22430000004434956
《检验报告》编号:No:A2022-01-J790744
样品名称:圆茄瓜(茄子)
规 格:6.14Kg
生产日期/批号:2022-07-04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标准值:≤0.05 mg/kg
实测值:0.074 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蓝海好又多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街道贺家路10号老1栋贺家土大市场内一、二、三楼
承检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8月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圆茄瓜(茄子)”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蓝海好又多商行所销售的“圆茄瓜(茄子)”共计15KG,销售价格5.96元/KG,货值89.4元,该批次“圆茄瓜(茄子)”已销售15Kg(其中6.14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圆茄瓜(茄子)” 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土壤环境导致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限量。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2年8月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