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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2年第37号

更新时间:2022-08-12浏览次数:来源:芦淞区政府门户网站作者:芦淞区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430203569930275

《检验报告》编号:No:湘ZX(检)(2022)第(2-48-183)号

样品名称:茄子

购进日期/批号:2022-05-26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0.05 mg/kg)要求。

标准值:≤0.05 mg/kg

实测值:0.052 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有客屋里菜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龙泉原洗水厂新1栋二楼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无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无

承检机构: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有客屋里菜餐饮店所购进6.5 kg茄子”(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食品原料,购进价8元/ kg,购货款共计52元,在其经营场所加工后对外经营。抽检机构购买该批次茄子”(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1.5 kg,购买金额12元,其余5 kg作为食品原料已加工成菜品,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涉案“茄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土壤问题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2年8月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