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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2年第36号

更新时间:2022-08-05浏览次数:来源:芦淞区政府门户网站作者:芦淞区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430203569660025

《检验报告》编号: №:FC21102802-0024

样品名称:香蕉

规 格:散装

生产日期/批号:2021-10-27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

标准值:≤0.05 mg/kg

实测值:0.266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亚勇食品商行(吴亚勇)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333号原董家塅高科园办公楼一楼3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从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朱田铺村“芦淞区伟宝香蕉批发店”购进了7.5公斤. 至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超量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