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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05浏览次数:来源:芦淞区政府门户网站作者:芦淞区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430203569930148
《检验报告》编号:湘 ZX(检)(2022)第〔2-48-140〕号样品名称:生姜
规 格:散装
生产日期/批号:2022-05-24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0.5 mg/kg
实测值:1.29 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608所内)
承检机构: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5月24日,供应商“荷塘区奉明蔬菜配送服务部”送货至当事人的单位食堂。当事人共购进6 KG,购进价10元/KG,购货款60元。2022年6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除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10元/KG的价格抽检该批次“生姜”2.3KG,剩余的3.7KG经清洗浸泡后加工成泡菜,免费提供给来就餐的员工使用(全被员工食用完),无需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吡虫啉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2年6月2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