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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6-2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430200569632600
《检验报告》编号:No:FC21112401-0002
样品名称:油条
规 格:/
生产日期/批号:2021-11-16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标准值:≤100 mg/kg
实测值:400 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福意小吃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儿童福利院13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福意小吃店
制作的2021-11-16批次的老油条共计50根,销售价格2元/根,货值100元。芦淞区福意小吃店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已销售完毕,销售额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是生产过程中当事人添加明矾过量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新增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已将该案件移送至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