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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5-1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抽样单》编号:XC22430203567730418
《检验报告》编号: No:NSTS SJ (2022)016-77
样品名称:饭碗
规 格:/
生产日期/批号:2022-01-21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标准值:不得检出
实测值:0.0105mg/100cm²
(二)《抽样单》编号:XC22430203567730417
《检验报告》编号: No:NSTS SJ (2022)016-76
样品名称:筷子
规 格:/
生产日期/批号:2022-01-21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标准值:不得检出
实测值:0.0456mg/100cm²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大碗先生佳诚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佳诚时代广场C栋307-310号
承检机构: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按要求对本店饭碗、筷子进行清洗、消毒,提交《整改报告》并再次送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抽检批次饭碗、筷子未严格按要求清洗。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