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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2年第20号

更新时间:2022-05-0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430203567730346

《检验报告》编号:No:NSTS SJ (2022) 016-44

样品名称:鸭蛋

规 格:1.57Kg

生产日期/批号:2022-01-18

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

标准值:不得检出

实测值:237u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捌零兔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1006号宏侨凯旋名门第5栋第1、2层第102/103/104/105/106/204号店铺

承检机构: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鸭蛋”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株洲市捌零兔商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鸭蛋”共计14KG,销售价格17.6元/KG,货值246.4元,该批次“鸭蛋”已销售14Kg(其中1.57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鸭蛋”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中,工作人员过量使用导致。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2年2月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鸭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