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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2年第17号

更新时间:2022-04-14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430203569931082

《检验报告》编号:湘ZX(检)(2021)第﹝2040001﹞号

样品名称:小米椒

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12月5日

规    格:散装

不合格项目: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少于或等于0.05mg/kg

实测值:0.064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唐锋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嘉丰农贸市场30号

承检机构: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并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检批次的“小米椒”。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从株洲市荷塘区的“荷塘区汪国华蔬菜配送行”购进小米椒2公斤, 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涉案批次“小米椒”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未召回到涉检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系生产过程中当地的土壤环境所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