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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4-14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430203569660057
《检验报告》编号:FC21110102-0039
样品名称:小米椒
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10月30日
规 格:散装
不合格项目: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少于或等于0.05mg/kg
实测值:0.089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农家谣时尚饭店(宋志刚)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服饰路179号南越服装厂临街9-14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并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检批次的“小米椒”。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0月30日,“芦淞区利成农贸超市”将4kg“小米椒”送货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至案发时止,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检该批次小米椒的1.5kg,其余的2.5kg被当事人作为食材加工为二份“大蒜炒辣椒”菜品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未召回到涉检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系生产过程中当地的土壤环境所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1月2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