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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4-14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430203569930111
《检验报告》编号:NO:湘ZX(检)(2021)第〔1489003〕
样品名称:国泰香米
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8月3日
规 格:15kg/包
不合格项目: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少于或等于0.2mg/kg
实测值:0.38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芦淞区福佳乐商店(宁体香)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红枝叶厂房4-8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并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检批次的国泰香米”1包。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2021年8月23日从位于江南商城广场1-2B号的个体户孔智购进了5袋“国泰香米”(2021-08-03批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2袋该批次的“国泰香米”(抽检机构抽检购买),当事人自家食用2袋,1袋该批次的“国泰香米”被我局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无需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系生产过程中当地的土壤环境所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1月1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国泰香米”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