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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2年第13号

更新时间:2022-04-13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430203569660032

《检验报告》编号:No:FC21110402-0033

产品名称:香蕉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规    格:散装

标准值:少于或等于0.05m g/kg

实测值:0.0836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芳香果园水果店(阳华)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服饰路209号厂房205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并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检批次的“香蕉”。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从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朱田铺村石屋组040号“芦淞区老孙水果店”购进了一件香蕉16斤。除抽样的外,其余的“香蕉”均已在门店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未召回到涉检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的原因为,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2月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