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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4-13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430203569660034
《检验报告》编号:FC21110402-0002
样品名称:原味葵花籽(炒货)
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10月26日
规 格:散装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少于或等于0.80 g/100g
实测值:0.94g/100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芳香果园水果店(阳华)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服饰路209号厂房205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并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检批次的“原味葵花籽”。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0月26日上午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董服二路136号8栋104号“芦淞区季季风食品批发部 ”购进“原味葵花籽”(2021年10月26日批次)5公斤,除抽样的外,其余的均已在门店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4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未召回到涉检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系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2月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原味葵花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