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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4-13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430203569660027
《检验报告》编号:FC21102802-0025
样品名称:香蕉
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10月27日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少于或等于0.05 mg/kg
实测值:0.166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多博多超市董家塅高科园店(侯瑶)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服饰二路171号南越服装厂临街一楼169、171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朱田铺石屋组陈印私宅“芦淞区阿兵香蕉批发店”购进了香蕉2件,,共计18公斤,除去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抽检取样的1.472公斤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未召回到涉检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香蕉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