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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8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210016
产品名称:筷子
问题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经营单位:株洲大汉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希尔顿分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路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将二份《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株洲大汉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希尔顿分公司所使用的筷子400支,库存400支,并立即进行整改: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清洗,不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2.在原有漂洗次数上,再次增加了对餐具的漂洗次数并延长漂洗时间;
3.加强员工的培训与实操。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株洲大汉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希尔顿分公司使用的该批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是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2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措施,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