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信息
更新时间:2022-02-28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检验报告编号:No:A2021-J38513
产品名称:浏阳茴饼(烘烤类糕点)
问题项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2、检验报告编号: No:A2021-J38515
产品名称:瓜子饼(糕点)
问题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经营单位:芦淞区尹皆平生活超市(尹皆平)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218号东成商业广场3、4栋负一层105号铺位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将二份《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尹皆平生活超市(尹皆平)所销售的20210806批次“浏阳茴饼(烘烤类糕点)”及20211016批次“瓜子饼(糕点)”,其销售“浏阳茴饼(烘烤类糕点)”5公斤,销售价22元/公斤,销售总金额110元,获取利润10元,共销售“瓜子饼(糕点)”20盒(300克/盒),销售价9元/盒,销售总金额180元,获取利润20元,购进的“浏阳茴饼(烘烤类糕点)”5公斤及“瓜子饼(糕点)”20盒,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食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及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储运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2月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涉案食品,对已售食品实施了召回,减轻食品安全风险,进行了整改,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