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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9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110783
产品名称:青辣椒
问题项目:青辣椒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088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0.05 mg/kg)要求.茄子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19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0.05 mg/kg)要求
2、检验报告编号: NO: SP202110784
产品名称:茄子
问题项目: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19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0.05 mg/kg)要求
销售单位:芦淞区食醴餐饮店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古大桥社区新桥边1号郭雪姣私宅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07月2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青辣椒”、“茄子”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食醴餐饮店所销售的1、“青辣椒”共计4KG,货值24元,该批“青辣椒”(其中2.76KG用于抽检),其余已全部作为菜品配料使用完毕,无法召回;2、“茄子”共计3.KG,货值12元,该批“茄子”(其中2.73KG用于抽检)余已全部作为菜品配料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涉案1、“青辣椒”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土壤问题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2、“茄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土壤问题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08月0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限量“青辣椒”、“茄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青辣椒”“茄子”的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14元,且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销售凭证和农残检测报告,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1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不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