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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1年第25号

更新时间:2021-11-29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110783

产品名称:青辣椒

问题项目:青辣椒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088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0.05 mg/kg)要求.茄子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19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0.05 mg/kg)要求

2、检验报告编号: NO: SP202110784

产品名称:茄子

问题项目: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19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0.05 mg/kg)要求

销售单位:芦淞区食醴餐饮店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古大桥社区新桥边1号郭雪姣私宅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07月2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青辣椒”、“茄子”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食醴餐饮店所销售的1、“青辣椒”共计4KG,货值24元,该批“青辣椒”(其中2.76KG用于抽检),其余已全部作为菜品配料使用完毕,无法召回;2、“茄子”共计3.KG,货值12元,该批“茄子”(其中2.73KG用于抽检)余已全部作为菜品配料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涉案1、青辣椒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土壤问题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2、茄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土壤问题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08月0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限量青辣椒”、“茄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青辣椒”“茄子”的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14元,且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销售凭证和农残检测报告,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1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不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