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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4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 FC21092602-0047
产品名称:“馄饨皮”
问题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销售单位:芦淞区明洪馄饨店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凯旋名门第8栋第1层106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馄饨皮”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明洪馄饨店所销售的“馄饨皮”共计5Kg,销售价格6元/KG,货值30元,该批“馄饨皮”已销售5KG(其中0.5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涉案“馄饨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导致。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馄饨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