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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4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 FC21091503-0013
产品名称:“本地茄子”
问题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销售单位:湖南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芦淞区贺嘉土分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贺嘉土电厂生活区43栋3-6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09月3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本地茄子”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湖南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芦淞区贺嘉土分公司所销售的“本地茄子”共计8.04Kg,销售价格5.96元/KG,货值47.92元,该批“本地茄子”已销售8.04KG(其中1.516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涉案“本地茄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土壤环境导致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限量。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09月3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镉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限量“本地茄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