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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1年第18号

更新时间:2021-11-15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C21091302-0027

产品名称:儿时辣片(膨化豆制品)

问题项目:铅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规 格:28克/小包

经营单位:芦淞区新华发食品商行(何礼罕)

住    所:株洲市芦淞区布鞋厂批发市场68、69号门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将《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芦淞区新华发食品商行(何礼罕),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检批次的儿时辣片(膨化豆制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8月21日,当事人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的长沙市雨花区湘衡大发食品经营部,进购了“儿时辣片(膨化豆制品)” (202100910批次)2件(24中包),共计280元。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时止,共销售了共销售了11中包(包含抽检数量),销售货值143元,库存13中包,已全退货。后当事人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未召回到涉检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食品铅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过程中,生产环节操作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9月3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