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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1年第9号

更新时间:2021-10-09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检验报告编号: No:湘ZX(检)(2021)第[0731024]号

产品名称:老姜

问题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检验报告编号: No:湘ZX(检)(2021)第[0731027]号

产品名称:牛蛙

问题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销售单位:芦淞区国球蔬菜店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农贸大市场内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07月2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老姜”、“牛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国球蔬菜店所销售的1、“老姜”共计5KG,销售价格20元/KG,货值100元,该批“老姜”已销售5KG(其中3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2、“牛蛙”共计2KG,销售价格70元/KG,货值140元,该批“牛蛙”已销售2KG(其中2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涉案1、“老姜”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导致农药最大残留量超标;2、“牛蛙”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中过量使用兽药导致兽药最大残留量超标。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1年07月2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老姜”及兽药最大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牛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