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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第007号)

更新时间:2020-02-11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STS SJ(2019)090-171

产品名称:鸡蛋

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被抽样单位:株洲市金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水清)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55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9年11月5我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派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株洲市金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水清),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其立即停止购进、使用不合格鸡蛋。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株洲市金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水清)共采购该批次鸡蛋5kg,其中1.5kg于2019年9月19日被监督抽检,余下的3.5kg已制作成各类菜品销售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因产蛋母鸡在饲养环节使用了禁用兽药。当事人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供货商提出了原材料品质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培训。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9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株洲市金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水清)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不合格问题产生于生产环节,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0年1月16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