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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1-2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STS SJ(2019)090-416
产品名称:江氏乌鸡
问题项目:氧氟沙星
规 格:散装
被抽样单位: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9年11月11日,我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派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从株洲市江氏牧业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购进被抽样批次江氏乌鸡5只,至核查处置启动之日起已全部售完,由于全部为零售,购买者未留下联系电话,不合格产品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产生于养殖环节,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出库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复印件,我局已另案对供货株洲市江氏牧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9年11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