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信息
更新时间:2020-01-2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SP201913015
产品名称:皮皮虾(虾蛄)
问题项目:镉(以Cd计)
规 格:散装
被抽样单位:株洲大汉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希尔顿分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国际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9年12月3日,我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派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株洲大汉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希尔顿分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制售该批次不合格皮皮虾。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8日从长沙雅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购进的该批食品原料皮皮虾(虾蛄)4.6斤(采购日期2019年11月8日),所购全部皮皮虾当天直接被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无剩余。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产生于养殖环节。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和养殖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销售单、养殖企业委托新沂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皮皮虾的《检验报告》,我局已向供货商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移送函》。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9年12月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皮皮虾(虾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的皮皮虾(虾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