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信息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19年L011号)

更新时间:2019-12-23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STS SJ(2019)090-483

产品名称:“金瑞食汇”猕猴桃干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T10782-2006《蜜饯通则》要求,不合格

规 格:计量称重

被抽样单位芦淞区零食奇缘食品店(战新宇)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972号凯旋名门5栋10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9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芦淞区零食奇缘食品店(战新宇),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19年4月16日在阿里巴巴网站从无锡市冠丰副食品商行(林卫君)网上购进涉案批次“金瑞食汇”猕猴桃干散装食品,该商行地址是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金桥副食品市场716号,购进1袋,共5斤,由于已全部零售给零散购买者,购买者未留下联系电话,不合格产品已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芦淞区零食奇缘食品店(战新宇)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生产厂家出具的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问题产生于生产环节。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9年11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猕猴桃干散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金瑞食汇”猕猴桃干散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