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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区财政工作;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拟订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承担本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区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情况;深化绩效预算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四)拟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各项财政收入、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财政票据;指导和监督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税法和地方性税收条例。
  (六)指导镇(街道)财政管理工作;贯彻党和政府惠农强农政策,负责全区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督。
  (七)管理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
  (八)负责国有资产及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属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能;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管工作。
  (十)管理区地方政府性债务。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二)牵头拟定区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业务综合股、区财政事务中心、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区乡镇财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