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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株芦征决字【2025】1号)

更新时间:2025-10-10浏览次数:来源:区征地服务中心作者:区征地服务中心 字体[ ]

株芦征决字【2025】1号


  因芦淞区谭家塅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房屋征收决定:
  一、决定征收芦淞区谭家塅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征收范围:株洲市芦淞区谭家塅城中村,(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图及区人民政府确定范围为准)
  三、
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3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五、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芦淞区谭家塅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