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6-20来源:区市场监管局作者:区市场监管局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芦市监不罚〔2025〕30号
当事人:株洲星诚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R6A2X1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98号汇通金港芦淞服饰物流配送中心3栋8楼
法定代表人:黄开林
身份证号码:*****************
本局2024年11月15日接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于2024年9月20日收到市民反映抖音账号1978yige在抖音平台直播间售卖美悦元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驼乳高钙片"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2024年12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设立"株洲星诚传媒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等经营。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于2024年9月20日收到市民反映抖音账号1978yige在抖音平台直播间售卖美悦元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驼乳高钙片"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2022年7月22日,济南美悦元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品牌授权书,授权当事人在抖音电商直播活动中宣传推广该公司经销的商品"驼乳高钙片"和"内廷上用"品牌。消费者通过抖音直播链接下单,由该公司销售商品。涉案商品的生产商为"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内廷上用"为"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广州美悦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济南美悦元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品牌。"同仁堂"为驰名商标,注册人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许可"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同仁堂"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济南美悦元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同仁堂"品牌进行广告宣传。2024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2025年1月2日,举报人向本局提供了1张直播视频"光盘"证据,当事人进行了6次涉案商品的直播宣传推广活动,其中当事人的主播于2022年9月19日的抖音直播宣传推广活动中擅自宣称涉案商品为"北京同仁堂几百亿的品牌",引人误认为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误导消费者,其余5次直播宣传推广活动未宣称。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和终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被举报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1.授权委托的事实;2.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证据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1份,证明:1.抖音账号1978yige在抖音平台直播间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行为;2.当事人违法行为被举报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3.对涉案商品宣传推广的抖音主播抖音账号信息。
证据四、执法人员提取的举报人提供涉案商品"驼乳高钙片"2张,证明:1.该商品生产商为"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的事实;2.该商品注册商标为"内廷上用"的事实。
证据五、举报人提供的直播视频光盘1张,1.证明当事人主播在抖音平台直播宣传推广涉案商品的事实;2.当事人进行了6次涉案商品的直播宣传推广活动的事实;3.当事人的主播于2022年9月19日在直播中擅自宣称涉案商品为"北京同仁堂几百亿的品牌"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住所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抖音账号1978yige为该公司主播,代表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以直播宣传推广的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涉案商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品牌授权书1份,证明:1.涉案商品供货者"济南美悦元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内廷上用"品牌商标宣传推广涉案商品的事实;2.济南美悦元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同仁堂"品牌进行广告宣传。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和《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1."内廷上用"为"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2."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广州美悦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使用其品牌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州美悦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美悦元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十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在抖音直播宣传推广涉案商品的基本情况;3.当事人的主播于2022年9月19日的抖音直播宣传推广活动中擅自宣称涉案商品为"北京同仁堂几百亿的品牌",引人误认为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且与事实相关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2025年3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芦市监不罚告〔2025〕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证据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广告发布者,发布的涉案广告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抖音直播宣传推广活动中擅自宣称涉案商品为"北京同仁堂几百亿的品牌",引人误认为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依法应予惩处。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和终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被举报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不予行政处罚裁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广告用语、宣传物料的审核把关,确保不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用语、宣传物料;
3.规范直播带货的经营行为,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广告宣传规范管理。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