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6来源:区市场监管局作者:区市场监管局字体[ 大 中 小 ]
一、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救济渠道
(一)申请行政复议
1.复议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2.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二)申请行政诉讼
1.诉讼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
2.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