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0来源: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曾芬丽:
本局收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 0203刑初367号。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731-28289600
联系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