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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6-01-27浏览次数:来源:区财政局作者:区财政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公告

芦政告〔2026〕1号


为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湘财税〔2025〕20号)的内容,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公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税额范围

适用等级

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征收范围

三级

 20

东至京广客运线,南至沿港路,西至沿江路,北至公园路合围区域。

四级

 16

北段:东至京广客运线,南至公园路,西至沿江中路,北至白石港。南段:东至京广客运线,南至石宋西路,西至沿江南路,北至沿港路所围区域。

五级

12

东至东环线,南至江渌路,西至沿江南路及延伸段,北至浙赣线-京广线-石宋西路所围区域。 

六级

8

东至浙赣铁路-南方动力机械公司-608所,南至南环线-七斗冲,西至沿江路,北至江渌路-东环线所围区域。

七级

6

1.董家塅高科园。

2.芦淞区定级范围内其他未标注地界。

 

二、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其他事项

纳税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芦淞区税务局负责。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