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0-31浏览次数:来源:区水利局作者:区水利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水利局
株洲市芦淞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划定白关铺、清安铺、石迴嘴、嘴湾、建宁港、老枫溪港芦淞区河段管理范围的
公告
按照《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要求,区人民政府对白关铺、清安铺、石迴嘴、嘴湾、建宁港、老枫溪港6条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进行了批复(芦政函〔2025〕33号、芦政函〔2025〕3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1. 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线划定标准为现有达标堤防和规划防洪堤,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m划定。
2. 无堤防段河段管理范围线划定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管理要求
为加强全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流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 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4. 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采山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同意
1.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特此公告。
株洲市芦淞区水利局 株洲市芦淞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白关铺、清安铺、石迴嘴、嘴湾、建宁港、老枫溪港株洲市芦淞区段管理范围线划定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