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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株芦民发〔2024〕4号

更新时间:2024-03-27浏览次数:来源:区民政局作者:区民政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芦淞区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印送你们,请各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及时完成初审工作。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并按时报送芦淞区民政局基政股(芦淞区政府2号楼4楼4-5办公室)。

  株洲市芦淞区民政局


芦淞区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芦淞区民政局将对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安排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芦淞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当参加年检。
  免检对象:按照《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2023年度被评估为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除外)可免于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年检时间和程序
  参检社会组织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202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由审计机构出具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最近连续3个年度(2021-2023年度)当年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组织,如有意向获得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报送本单位最近3个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二)网上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4年3月15日起可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https://113.246.57.67:10100/hnshzz_wt/template/homeShzz.html进行网上填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选中年检年份为2023年的年检通知,点击右上角“填写年检信息”按钮进行填报并提交。通过审核后,应当将《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报送纸质材料
  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了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为原件)送交至芦淞区民政局基政股(芦淞区政府2号楼4楼4-5办公室),先到民政局财务股审核财报数据,无异议后再到民政局基政股现场填报社会组织台卡数据,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芦淞区民政局基政股加盖年检印章。芦淞区民政局可以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其他补充材料。
  三、年检的审查形式、结论和标准
  我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决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未按期进行换届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或者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5、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未按规定报批报备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8、社会团体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9、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
  11、财务管理不健全,资金来源、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或者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最低标准的,或者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或者违规举办论坛、研讨会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14、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或者未按要求及时补正、整改的;
  15、不按规定接受、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年检的;
  16、2023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或者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17、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8、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19、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开展、参与涉黑涉恶活动、非法集资、洗钱、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于年检中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罚则、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年检结果公告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在芦淞区政府官网公告。
  五、联系方式
  年检联系人:梁恒  欧四伟
  联系电话:0731-22168667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民政局(芦淞区政府2号楼4楼4-5办公室)
  省厅网上填报操作、系统问题咨询电话:
  于子钦:0731-8450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