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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公示

更新时间:2023-06-20浏览次数:来源:区消防大队作者:区消防大队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类型

委托依据

委托权限

1

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

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人民政府、

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办事处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居民自建房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等)

2

 

 

 

 

 

 

 

 

 

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


 

 

 

 

 

 

 

 

 

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人民政府、

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办事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居民自建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