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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25-03328

发布单位:芦淞区政府

公开日期:2025-07-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公民

主题分类:其他法定信息

解读: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通告(芦政告〔2025〕3号)

更新时间:2025-07-07来源:芦淞区作者:芦淞区政府字体[ ]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净空保护区范围
  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10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三、保护区禁止开展的活动
  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超过净空限制高度的广告牌、铁塔(柱)、施工塔吊、避雷设施等物体;
  4.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5.从事航空模型飞行;
  6.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
  7.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8.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9.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10.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四、其他规定
  1.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拟建设项目,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进行净空审核。
  2.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空飘物防治,按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 号)相关规定执行。
  3.株洲芦淞机场邻近区域内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 号)执行。
  4.针对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 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要求,依法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保证符合规范要求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5.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的电磁环境保护,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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