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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24-02828

发布单位:芦淞区政府

公开日期:2024-11-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公民

主题分类:其他法定信息

解读:《芦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1来源:区人社局作者:区人社局字体[ ]

  一、制定背景
  2023年6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湘人社规〔2023〕1号)正式出台,文件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2024年6月,《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自然资源局、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株洲市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株人社发〔2024〕7号)正式出台,文件从2024年5月25日起执行,并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求“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工作,关系城镇化进程,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民生福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三、制定依据
  《芦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和上级的规范要求是一致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湘人社规〔2023〕1号)、《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自然资源局、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株洲市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株人社发〔2024〕7号)等有关文件。
  四、内容解读
  《芦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共包括八个部分二十三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总则,主要包括相关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的基本原则和整体要求。
  (二)保障对象认定范围,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界定标准。
  (三)保障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被征地农民的各级认定程序。
  (四)参保缴费补贴,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形式。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和具体管理措施。
  (六)组织实施,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七)考核监督,完善督导机制。
  (八)附则,进一步说明本实施方法的解释力。
  五、落实和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等工作。
  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核定等工作。负责将已开征项目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费(征地补偿费的10%部分)及时提取到位,并提供项目名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金额及提取时间等情况。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严格按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时按不少于每平方米80元标准征收)。按季度将用地单位报批用地手续前按标准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分项目收费明细提供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批项目名称、征收面积、报批批文。
  芦淞公安分局、董家段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居民身份证和户籍信息确认工作,对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或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日之后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一律不得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并备注清楚原因。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根据送审项目情况,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衔接,核实各项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必要经费。
  区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区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
  镇(街道)负责审核征地拆迁范围内符合政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对村(社区)所造名册名单要一一核实,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条件的需备注清楚原因。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宣传解释,组织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压实责任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情况进行详细摸底统计,新征地项目需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30天内将该项目情况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督促项目开发商及时缴纳土地补偿费,并将征地补偿费的10%部分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村(社区)根据被征地真实情况,将符合身份的人员造册上报及公示,配合各镇(街道)审核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让不符合条件人员列入保障对象范围;组织村民填报表格,收集参保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每年按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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