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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23-01501

发布单位:芦淞区政府

公开日期:2023-06-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公民

主题分类:其他法定信息

解读:《株洲市芦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3-06-06来源:区农业农村局作者:区农业农村局字体[ ]

  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准确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过程
  区农业农村局迅速组织认真学习、推敲,深入研究领会省级文件精神,起草实施方案。组织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白关镇和枫溪街道办事处、董家塅街道办事处、龙泉街道办事处、庆云街道办事处召开《株洲市芦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征求意见会,根据区级领导和各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了优化完善,5月29日,《株洲市芦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在区六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民利益、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以上年度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草莓、西甜瓜、艾蒿等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最高按照 114元/亩补贴。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规定7种情形不予发放补贴: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水稻的、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不予补贴。
  (五)补贴申报流程。白关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村(涉农社区)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审核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农户申报——村组公示——乡镇核录——区级核发程序申报登记发放。
  (六)职责分工。明确了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
  (七)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实施、严格资金监管、做好宣传解释三个方面,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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