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02/2021-03597
发布单位:芦淞区政府
公开日期:2021-11-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公民
主题分类:其他法定信息
更新时间:2021-11-18来源:公安芦淞分局作者:公安芦淞分局字体[ 大 中 小 ]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管辖权:
2、单位资质合法;
3、用途合法、用量合进;
4、申请材料真实、齐备;
5、内部管理规范
三、申报材料:
1、货主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 复印件)
2、购销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原件、复印件)
5、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道路通行等相关安全资质信息.
6、运输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
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服务平台,(客服热线:400-086-8098 )进行申请审核
五、收费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禁止性要求:
1、申请运输许可事项与购买证不相符的
2、单位资质不合法的(含运输单位、工具、驾驶员、道路通行等不达标的)
3、用途不合法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存在非法流失安全隐患的
6、单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或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完结的。
7、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