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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25-02196

文号:芦政告〔2025〕3号

发布单位:芦淞区

公开日期:2025-07-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服务对象:

主题分类:

公开时限:2026-07-0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

芦政告〔2025〕3号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通告(芦政告〔2025〕3号)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通     告

芦政告〔2025〕3号

  为切实做好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通告如下:
  一、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10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超过净空限制高度的广告牌、铁塔(柱)、施工塔吊、避雷设施等物体;
  (四)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五)从事航空模型飞行;
  (六)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拟建设项目,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进行净空审核。
  四、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空飘物防治,按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株洲芦淞机场邻近区域内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 号)执行。
  六、针对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 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要求,依法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保证符合规范要求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七、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的电磁环境保护,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和相关规定执行。
  八、白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属地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区直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气象、供电、通信、机场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处置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消除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并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依职责进行处罚。
  九、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实施影响或者危害机场安全的行为。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株洲芦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