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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02/201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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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20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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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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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文日期:2013-09-22
芦政办发〔2013〕64号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芦淞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芦淞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芦淞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项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及办事服务项目,下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株洲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株洲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湖南省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进行全过程的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绩效评估和查究问责,依照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考核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考核工作小组,由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区监察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中心,负责全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监察局具体职责包括:
(一)实时监督行政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预警和纠正行政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行为;
(三)受理网上行政审批的投诉;
(四)组织实施电子监察绩效评估工作;
(五)提出优化审批事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的建议;
(六)其它适合实施电子监察的工作。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和信息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区政务服务大厅各行政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配合区监察局开展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二)负责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对软件子系统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三)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时,负责会同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审核修订后,及时更新网上审批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第七条 区行政职能单位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事服务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和造册,按照要求进行职能归并和流程再造,并报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在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按要求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
(三)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到区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平台集中办理,接受电子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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