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校车使用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校车使用许可认定
编码:
(二)适用范围:全区范围校车使用许可认定
(三)事项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株洲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株政发[2016]16号)
(五)受理机构:芦淞区教育局、公安交警芦淞大队、芦淞区城建局
(六)决定机构:芦淞区人民政府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1.合法及具有办学资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九)禁止性要求:
1.不合法及无办学资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2.未达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准的机动车;
(十)申请材料目录:
1.《株洲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1份;(附件3)
2.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1份;
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份;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芦淞区教育局安全股,区政府大楼12—1办公室,联系电话:28580621。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递交资料、受理、审核、发证。
(十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3.县市区指定的校车运行线路勘查部门(区城建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回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
5.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备案。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审批完结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十七)结果送达:自行领取。
(十八)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负责人员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现场给予解释答复。咨询电话:2858062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芦淞区教育局阳光服务中心,监督电话:28580503。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芦淞区教育局安全股,区政府大楼12—1办公室,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芦淞区教育局安全股,区政府大楼12—1办公室,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查询电话:28580621。
二、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提交申请。
合法及具有办学资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芦淞区教育局提交《株洲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窗口提交。芦淞区教育局安全股,区政府大楼12—1办公室,联系电话:28580621。
2.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审核
1.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株洲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株政发[2016]16号)规定,对校车使用许可认定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
2.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逐项对照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3.经过对审查环节的梳理优化,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分为3个环节,各审查环节及相关要求详见《校车使用许可认定审查工作细则》。(审查工作细则见附件1)
(三)决定
1.获取方式:芦淞区教育局安全股,区政府大楼12—1办公室自行领取,联系电话:28580621。
2.决定书的类型。《校车使用许可认定》
三、附录
(一)流程图(见附件2)
(二)示范文本
《株洲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校车使用许可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环节 | 前(后)置条件 | 审查内容 | 评判依据 | 审查期限(工作日) | 相关责任及注意事项 | 审查意见 | 是否收费 |
校车使用许可认定审查 | 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符合要求; 机动车行驶证、校车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符合安全要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合格。 | 提交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株洲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株政发[2016]16号) | 6天 | 发证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意 | 否 |
附件2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校车使用许可认定)
申请材料可当场更
正错误、材料不齐全
或者存在不合法定
形式的
附件3
株洲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
(城市五区)
所 购 机动车 信 息 | 车辆品牌 | 车辆型号 | ||||||||
车架号码 | 车辆类型 | |||||||||
车辆性质 | 用车性质 | |||||||||
出厂时间 | 购车时间 | |||||||||
号牌种类 | 号牌号码 | |||||||||
车辆所有人 | 地 址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校 车 驾驶人 信 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准驾车型 | ||||||||
校车运行 方案信息 | 行驶线路 | |||||||||
开行时间 | ||||||||||
停靠站点 | ||||||||||
申请单位说 明购车原因 | 年 月 日 | |||||||||
区教育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指定的校车运行线路勘查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人民政府 意 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车管所备案 | 年 月 日 | |||||||||
说明:1.该表中"车辆性质"一栏应填写"非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校车"等,"用车性质"一栏应填写"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如,某幼儿园购买了一台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性质应填写小学生校车,用车性质应填写幼儿校车。2.此表头中的"城市五区"是指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和云龙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