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芦淞区乡村教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9 【字体大小:

 

芦教发〔2020〕19号

 

 

关于印发《芦淞区乡村教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  

 

各学校、各单位:

现将《芦淞区乡村教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   株洲市芦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芦淞区财政局         

 

2020年4月29日

 

芦淞区乡村教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学习泸溪县教育改革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市乡村教育发展水平的意见》(株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就我区乡村学校教师实行乡村教师岗位津贴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乡村教师岗位津贴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学校(幼儿园)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综合所在乡村学校(幼儿园)离城区远近及乡村任教时间,确定如下标准:

1.白关中学、白关中心小学、团山小学、双牌小学、旭日小学、金色沙堤幼儿园:每月400-600元,乡村学校工作时间不满10年为400元,满10年不满15年为450元,满15年不满20年为500元,满20年不满25年为550元,满25年为600元。

2.大京学校、蚕梅小学、大京幼儿园:每月500-700元,乡村学校工作时间时间不满10年为500元,满10年不满15年为550元,满15年不满20年为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为650元,满25年为700元。

3.姚家坝中学、光明山小学、杨家桥小学、竹山小学、长垅小学、选青小学:每月600-800元,乡村学校工作时间不满10年为600元,满10年不满15年为650元,满15年不满20年为700元,满20年不满25年为750元,满25年为800元。

如今后新建乡村学校(幼儿园),发放标准根据其地理位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乡村教师岗位津贴自到乡村学校工作之月起发放,每半年核算、发放一次。调离乡村学校或退休的人员,自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村教师岗位津贴。产假、婚丧假期等法定假期按其应发标准全额发放乡村教师岗位津贴。由组织选派到乡村学校的全职支教教师,支教期间按支教学校相应标准发放乡村教师岗位津贴。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或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不享受教师岗位津贴。

四、乡村教师人员信息、异动、乡村学校工作时间以及发放标准由编制所在单位申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公示后呈报单位一把手签字盖章,盖章之后报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批。

五、乡村教师岗位津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