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贫困学生、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1 【字体大小:

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贫困学生、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为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前)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株教函【2022】12号),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幼儿的资助工作。现就贫困学生、幼儿的资助工作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资助对象的评审与认定

1.资助对象的评审。

1)义务教育学校在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时,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幼儿园在评审入园补助金时,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对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各学校、幼儿园应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让家长、师生清楚申请国家资助的相关业务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4)在评审资助对象时,应成立由校(领导、资助专干、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于10月15日前受理申请和组织评审,经核实后,评审结果在校园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和审核确定的资助名单报级教育部门复核汇总。复核通过后,资助对象纳入本单位的学期资助台账。

5)已经在本校(园)评审并认定过,并且保存有评审材料的,不需要重新评审或转入的,重新评审并留存相关材料往年认定的资助对象,经评审后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求家长签订《自愿放弃资助承诺书》,并从单位资助台账中作销号处理。

2.资助对象的认定

1)认定资助对象时,按以下类别分类:原建档立卡子女(如有其他类别属性,同时又是建档立卡户子女的,标注为建档立卡户子女)、农村低保户子女、城市低保户子女、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父母离异或出走,祖辈无法抚养的情形)、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防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局认定上报,以在一单式系统里出现的名单为准)等10个类别认定。

2)各学校和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摸排情况,及时在全国资助系统做好相关业务办理,并于1120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做到台账名册与系统认定的困难人数和基本信息相符,并根据要求做好资助名单管理。

二、资助台账的填报与管理

1.各学校、幼儿园应下载最新的《2023年秋季贫困对象基本信息填报表》,并按表格要求逐项完整填报。填报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填报说明”,避免误填或造成表格信息差错。出现差错时,请查明原因并重新下载表格进行填报。

2.所填报的信息应确保真实、完整、有效。学生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资助类别等信息应与相关证件和材料保持一致。

3.各学校、幼儿园的资助台账,应与当年的评审材料、发放记录等一起整理成永久性档案存档。2023年春季资助台账请于10月25日前发送到指定邮箱:843128204@qq.com(请勿通过微信、QQ等私发,以免遗漏)。

三、资助资金的发放与记录

1.根据《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规定,资助资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并通过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给受助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5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625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 50%。幼儿生每期500元。

3.根据我区实情,所有受助学生均应通过株洲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一卡通”资助账户。申请账户时,请各学校、幼儿园为学生配合银行开具相关证明,留存好账户信息。在填报台账时,请务必准确无误填写好账号、姓名和身份证号。

4.资助资金发放成功后,各学校要及时收集学生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并分学期存档。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株教函〔2022〕12号)中还明确了关于资助工作的其他要求,请各学校、幼儿园严格遵照执行并落实到位。

 

 

 

芦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