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01 【字体大小:大中小】
芦淞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2017〕461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辍保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湘教通〔2019〕250号)等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芦淞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一、资助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学生(含民办学校)
二、资助类别及标准
(一)国家资助
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家庭贫困学生;
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500元/人/期;初中625元/人/期。(非寄宿生享受与寄宿生同等资助金额)
(二)芦淞区“绿色通道”资助
资助对象:符合国家资助条件且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学生在校所发生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保险费和生活费予以全免。
(三)芦淞区特殊资助
资助对象:符合国家资助条件,近一年内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困难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期1000元。
(四)芦淞区教辅材料费资助
资助对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救助学生。
资助标准:教辅材料费按照学校实际全免。
三、审批程序
1、写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本人或者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填写《芦淞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建档立卡扶贫手册等有效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各中小学校负责对学生的申报材料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进行初审,并通过家访、周边调查走访等方式评定学生家庭困难程度,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3、公示。经初审确认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留存。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区教育局。
4、审批。各中小学校将初审确认的贫困学生花名册、个人申请表、公示资料以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城乡低保证、建档立卡扶贫手册、残疾证、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等)移交至区教育局基教股,基教股审核后上报区教育局局长签字盖章。
5、资金发放。资助金一年发放两次,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由区财政局会计中心通过“惠民一卡通”拨发到被资助人卡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确保师生、家长知晓国家资助政策,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做到应助、尽助。各学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人情、关系资助。
(二)精准识别资助对象
各学校要明确摸底对象范围,认真摸清底子,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家访、评审、公示等工作,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学生贫困类型和资助类别,做到精准识别,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三)精准资助“一个不漏”
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救助学生,要全部资助到位。对因病因残辍学人员做好帮扶工作,做到不落下一人。
(四)加强档案管理
各学校按照要求将受助学生花名册、申请表、家访记录、评审、公示等资料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及时上报材料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完成贫困学生信息的采集、整理、上报工作。在每年四月、十月收集好贫困学生相关资料(个人资助申请表、资助花名册、汇总统计表、家庭贫困佐证材料,以及学校公示材料等)交(传)至区教育局基教股。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办法由区教育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从2019年9月15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