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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更新时间:2015-11-2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芦淞区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株洲市芦淞区统计局
2015年7月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3〕4号)要求,2013年以来,我区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各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要求和《株洲市芦淞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株洲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审定和区人民政府批准,株洲市芦淞区统计局和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对外发布全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835个;产业活动单位2007个;个体经营户26716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9602个,有证个体户占比为73.4%(详见表1)。
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835
100
     企业法人
1389
75.7
     机关、事业法人
197
10.7
     社会团体法人
49
2.7
     其他法人
200
10.9
二、产业活动单位
2007
100
     第二产业
329
16.4
     第三产业
1678
83.6
三、全部个体经营户
26720
100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19603
73.4
     第二产业
2060
7.7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445
21.6
     第三产业
24656
92.3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19157
77.7
在法人单位中,从事制造业单位261个,占14.2%;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496个,占27.0%;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267个,占14.6%。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法人单位55.8%。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272个,占13.6%;制造业单位265个,占13.2%;批发和零售业单位532个,占26.5%。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产业活动单位53.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852个,占86.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702个,占3.6%;住宿和餐饮业1191个,占6.1%。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有证个体经营户95.7%(详见表2)。
2 按行业分组的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产业活动单位(个)
个体经营户
(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1835
2007
26716
19602
采矿业
1
1
0
0
制造业
261
265
2036
42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
3
0
0
建筑业
60
60
24
20
批发和零售业
496
532
21151
1685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
34
25
11
住宿和餐饮业
50
59
1671
119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
47
46
38
金融业
17
91
0
0
房地产业
167
172
24
2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7
154
173
12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
30
26
2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
9
0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9
32
1121
702
教育
134
143
42
24
卫生和社会工作
29
29
91
8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4
74
286
8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67
272
0
0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个。
2013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389个。其中,内资企业1366个,占98.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4个,占1%;外商投资企业9个,占0.6%;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26个,占1.9%;股份有限公司4个,占0.3%;私营企业732个,占52.7%(详见表3)。
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1389
内资企业
1366
 国有企业
26
 集体企业
21
 股份合作企业
4
 联营企业
4
 有限责任公司
345
 股份有限公司
184
 私营企业
732
 其他企业
5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4
外商投资企业
9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第三产业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0.74万人。其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10.2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共有从业人员6.56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2.15万人,占21.0%;建筑业3.17万人,占31.1%;批发和零售业1.25万人,占12.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17万人,占78.8%;住宿和餐饮业0.64万人,占9.7%;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0.38万人,占5.8%。(详见表4)。
 4 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法人单位
(人)
产业活动单位
(人)
个体经营户
(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人)
合 计
102019
107502
99936
65578
采矿业
38
38
0
0
制造业
21462
21863
19409
175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62
1362
0
0
建筑业
31720
31111
89
77
批发和零售业
12464
13574
55998
5169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4
1206
111
46
住宿和餐饮业
2478
2840
8212
638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76
1571
147
126
金融业
29
2687
0
0
房地产业
5288
5399
174
16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55
3184
597
45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1
338
126
10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41
741
0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82
618
5342
3795
教育
4483
4595
247
153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43
4943
281
26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43
943
1131
55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250
10489
0
0
 
 
: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人;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数含单产业法人单位人数。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493.4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83.2亿元,占全部法人企业资产总计的37.1%,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10.28亿元,占62.9%(详见表5 )。
 
 5 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行业分布
 
企业资产总计(亿元)
比重(%)
合 计
493.48
100
第二产业
183.2
37.1
工业
105.21
21.3
采矿业
0.02
0.004
制造业
80.86
16.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33
4.9
建筑业
77.99
15.8
第三产业
310.28
62.9
批发和零售业
97.63
19.8
批发业
33.15
6.7
零售业
64.48
13.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5
0.76
住宿和餐饮业
7.38
1.5
住宿业
5.42
1.1
餐饮业
1.95
0.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43
2.1
金融业
0.17
0.03
房地产业
145.39
29.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48
6.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52
0.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26
0.0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95
0.6
教育
0.68
0.14
卫生和社会工作
3.02
3.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2
0.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0.00
0.0
  
注:表中企业法人单位总资产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35万元。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25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3.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0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2.5%;批发业256个,占19.2%;零售业214个,占16.0%。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3.36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2.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68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1%;建筑业0.44万人,占5.5%;批发业0.5万人,占6.3%。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72.49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35.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51.1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10.5%;物业管理14.54亿元,占3.0%;批发业12.51亿元,占2.6%。(详见表6)。 
6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万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 计
1253
3.36
172.49
工业
300
1.68
0
建筑业
48
0.44
4.89
交通运输业
21
0.027
0.41
仓储业
2
0.009
3.34
邮政业
1
0.0007
0.00
信息传输业
15
0.024
0.43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
0.015
0.38
批发业
256
0.5
12.51
零售业
214
0.22
10.82
住宿业
26
0.12
2.85
餐饮业
21
0.069
1.96
房地产开发经营
53
0.097
51.15
物业管理
61
0.27
14.5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7
0.18
11.13
其他未列明行业
124
0.22
4.95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个,从业人员1人,资产总计9.35万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1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86%。其中,节能环保产业2个,占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16.7%;新材料产业3个,占25%。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0.7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0.43万人,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6.3%;新材料产业0.018万人,占2.3%(详见表7)。
7 按类别分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数(个)
从业人员数(人)
总计
12
7677
   节能环保产业
2
4325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0
0
   生物产业
0
0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5
1247
   新能源产业
1
4297
   新材料产业
3
175
   新能源汽车
3
1958
注:表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项存在重复归类,分项合计大于总计。
六、主要经济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5.7%;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0.7%x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7%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0.0%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0.8%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9.2%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7.7%第三产业占82.3%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3.5%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6.5%。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6.9%,第三产业占93.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0.6%,第三产业占89.4%。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10个行业大类、50个行业中类、120个行业小类。
[6]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划分。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7]其他说明。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