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0-12-0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为积极推进民警规范执法,杜绝出现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和脱逃现象以及被调查人、证人自杀、自残现象的发生,芦淞公安分局结合实际,多措并举,努力实现分局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零发案"的目标。
一、全面贯彻上级精神。2010年6月17日上午,芦淞公安分局召开全体民警大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刘金国于6月10日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视频调度会上的讲话内容。会上,分局政委李朝晖要求全局民警坚决执行《规定》和领导讲话的有关要求,树立办案安全是案件的生命线,将办案安全与案件质量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一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办案期间严禁饮酒,携带案卷期间严禁饮酒;二要进一步规范讯问、询问工作,讯问、询问涉案人员要在一楼办案区域,绝对不允许在办公室内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等涉案人员。初次讯问、询问涉案人员时在调查核实案情的同时要侧重了解涉案人员的过往病史,结合制定的安全预案及时进行调整;三要进一步规范看押工作。看押涉案人员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看守女涉案人员时还要保证有一名女民警参与。
二、落实办案安全预案。在制定侦查计划的同时就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制定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预案报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案件进展及涉案人员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结案后,逐案进行安全点评,查找不足和漏洞。
三、实行责任追查制度。在每一起案件中,主办人是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要认真制定办案安全预案,既要负责案件质量,又要确保办案安全。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保护涉案人员合法权益。要依法办案,不办人情案,金钱案,要依法定程序调取各种证据,不搞逼供、诱供、引供,既要调取有罪证据,又要调取无罪证据。对强制措施的实施要慎用,可用可不用的经领导同意后可不用。